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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6-29     作者:​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      编辑:潘懿     点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以雷霆万钧之势,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不敢腐的目标得到有效加强,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得到强化。在强化党内监督、用纪律管住党员干部的同时,构建国家监察体系,对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地方,或者对不适用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投票表决,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设了“监察委员会”一节,新增的条文对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名称、性质、地位、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机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

    根据《宪法》相关条文的规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共分九章69条,对国家监察的领导体制、国家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监察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新监察体制正式步入了正规,国家监察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为监察机关与监察人员行使监察权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这不仅对我国未来的职务违法犯罪的监察活动起到了重要的导向作用,而且与每个公民的权利与政治生活息息相关。下面就让我们揭开监察委员会的神秘面纱,一起来了解一下我国的监察机关吧。

    一、监察委员会的设立

    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战略举措;

    1.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席大大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决定,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

    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决定,先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三个地区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党的十九大进一步作出重大战略部署,要求将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在认真总结三省市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17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有序推开。

    为了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巩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投票表决,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设了“监察委员会”一节。将监察委员会试点以来的重要经验与成果在宪法当中进行规定,有利于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充分彰显了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国家监察委员会履职尽责提供了根本法保障,同时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理清各自的职权范围与边界,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宗旨。

    宪法修改后的中央国家机关设置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又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至此,我国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迈出里程碑式的一步,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已经形成,我国的反腐败工作进入依宪反腐和依法反腐的新阶段。

    2.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我国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总体框架是: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责任、群众参与和支持。实践中,反腐败职能机构呈现出“三驾马车”的结构,即国家的监察职能分成三部分,分别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政府的监察机关以及国家司法机关行使。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层面,同一层级党政及司法系统形成了隶属于不同条线的多个反腐败机构。尽管这种反腐败体制可以从不同领域体现国家监督的影响力和执行力,但在这种体制下,每一个监察主体只能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一部分的监察工作发挥作用,无法有效统筹所有监察工作的开展,反腐败力量分散,难以形成合力。

    监察委员会设立之前我国的监督体制:(以中央为例)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党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即监察委员会),能够将各部门的监察力量进行整合,把反腐败资源集中起来,形成资源整合、统一监察、独立监察、一体监察的国家监察体系,变“三驾马车”为“一马当先”。

    二、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1.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是国家机构体系的组成部分。

    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监察法》第3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监察机关,其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贯彻了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制度,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关的宪法地位。

    2.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们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监察委员会是我们国家的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尽管“监察”与“检察”仅存在一字之别,但是其意义则完全不同。

    3.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又一个重要不同之处是: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合署办公的。监察委员会和同级纪委合署办公,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对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推进标本兼治,全力打击腐败现象。

    从实际情况来看,地方上的监察委员会主任一般都是由本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兼任,并且从行使职权来看,各级监察委员会同时加挂某地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体制。这一方面可以保证党对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同时也能够保障监察权的行使始终在合宪的轨道上进行。以前党的“双规”(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措施修改为现在的留置措施,就是贯彻落实宪法精神、实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举措。

    三、监察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领导体制

    (一)监察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宪法》第12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我国宪法中规定了领导人任届限制的只有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包括:

    (二)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党的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

    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 监察委员会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监察委员会之所以实行“双重负责制”,是由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的。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同级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在各级人大闭会期间对其人大常委会负责。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受其监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在监察机关体系内部,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受其监督。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有助于发挥监察委员会预防查处腐败案件的作用。

    除了监察委员会以外,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都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

    四、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和监察范围

    (一)职责

    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

    1.监督职责

    监督是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责,监察委员会代表党和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权力不被滥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方式包括廉政教育和监督检查。

    2.调查职责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基本涵盖了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类型。

    3.处置职责

    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第二,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第三,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第四,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监察建议不同于一般的工作建议,它具有法律效力,被提出建议的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必须履行监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监察范围

    为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的目标,监察机关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对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公办文教机关等从业的公职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监察,包括:

    1.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及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消息来源: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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