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济相对于其他救济方式而言具有中立、消极、公开等特性,司法救济的存在使得纠纷的解决与个人权利的保障在一种有序、安定及相对文明的氛围中展开。司法救济的权威性也使得它在所有救济途径中处于核心地位。了解如何获得司法救济,是生活在法治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有效保护自身权利必备的知识。
一、何为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又被称为“司法机关的救济”或者“诉讼救济”,是指人民法院在公民认为自己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受到侵害、与他人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或面临刑事指控后,依照其职权启动审判程序,予以公正审理并作出公正裁判,从而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补救的过程。
二、提供司法救济的主体及类型
(一)提供司法救济的主体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是我国提供司法救济的主体。我国设有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由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审理的方式为公民提供司法救济。
(二)我国司法救济的主要类型
根据所涉及的公民权利的类型不同,我国的司法救济也可以分为民事司法救济、刑事司法救济以及行政司法救济这三种类型,以上三种救济分别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以及行政诉讼程序来进行。
三、如何获得司法救济
(一)如何获得民事司法救济
1.起诉
起诉,是指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实施的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审理裁判自己提出的特定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由于民事诉讼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当个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只能主动寻求法院的介入,通过起诉来开启司法程序。
2.法院受理案件
受理,是指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的行为。受理意味着法院认同原告的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开启诉讼程序。
3.进行庭前准备并参加庭审
法院立案只是代表可以开启诉讼程序,并不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同。为确保自己的要求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同,原告必须进行一些庭前准备活动,比如一些材料的递交与准备以及相关证据的收集。
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诉讼双方应在法院开庭审理时亲自到庭参加庭审。在参加庭审时,诉讼双方可以通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充分表达陈述事实,表述自己的主张并进行证明,从而实现对自身权利的维护。
4.获得判决后选择接受或选择上诉、申请再审
司法机关在审理后作判决,决定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等。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个人可以选择接受判决,也可以选择不接受判决,进行上诉。
上诉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5.上诉期间经过后申请再审
在上诉期间经过后,诉讼当事人发现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生效的民事案件存在依法应当再审的特定事由时,可以要求再次进行审理。
(二)如何获得刑事司法救济
1.由检察机关追诉犯罪
由于我国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即除少数情况外,主要由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起诉。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完结后,由检察机关向司法机关提起公诉。通过对刑事被告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相应的民事责任来实现对受害人权利的救济。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救济的不仅是受害人的权利,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同样也需要保障与救济。
2.受害人自行起诉
在国家公诉外,有一部分案件是需要由受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权利的救济。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之一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相关规定,自诉案件主要包括:(1)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受理的案件,主要有侮辱、诽谤、虐待、侵占以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自己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犯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以上三种情况下,需要受害人自己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开启诉讼程序以救济自己的权利。
(三)如何获得行政司法救济
获得行政司法救济的途径是进行行政诉讼,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
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想要司法机关受理行政案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不是任何行政行为都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只有受到以上类型的行政行为侵害,才可以通过起诉寻求行政司法救济。
四、获得司法救济的保障——法律援助制度
虽然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意味着每个人都能平等地寻求司法救济。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个人经济实力差异决定了每个人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个人权利保护与救济的能力是不同的。占有经济资源多的人,获得司法救济的能力更强,反之,经济困难的人获得司法救济的能力则较弱。因此,为保障个人都能获得司法救济,让经济困难的人也能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我国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级政府可以对以上规定之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此外,《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的,公民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司法援助制度对公民平等获得司法救济、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重要作用,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消息来源: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